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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用AI换脸“恶搞”他人,受害人该怎么维权?

普法课堂 

普法小课堂,我来讲一讲。

大家好!

上一讲,我们讲解了姓名权,讲了一个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该如何维护权利的案例。今天要讲的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享有的另一个具体人格权——肖像权。

典型案例

先来看一个案例。

小陈在一个互联网视频平台开设账号,用AI换脸技术,把自己女朋友小倩的照片替换到不同的电视剧、搞笑视频的角色中,在网络走红,有粉丝近百万。后来,小倩与小陈分手,要求不准再用自己的照片。

小陈当然很不满,为了报复,就将某情色电影片段的女主换成小倩的面容发布,小倩知道后很气愤,把小陈告上了法庭。

案情就是这样,很显然,小陈的行为侵权了,侵害的正是小倩的肖像权。

理解肖像权,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肖像。《民法典》第1018 条第 2 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肖像是人的外貌形象,重点在“人”,只有自然人才会有肖像,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肖像权。

第二,人的外貌形象要通过再现,才成为肖像。你本身的外貌并不是肖像,只有拍成照片、画成画了,才算是肖像。

第三,人的外貌形象只有固定在物质载体上,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比如一张照片、一幅画,都是物质载体,但如果你映在水中的倒影,这是无法固定的,不存在肖像权的问题。

第四,肖像具有物的属性,肖像既然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就与肖像人在客观上脱离了,不依赖于肖像人存在。它可以被他人使用,并因此产生一定的财产利益。

既然肖像是一种具体的人格利益,就要有一项具体人格权来保护,也就是肖像权。肖像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点:

第一,是制作专有权。

法律规定,肖像的制作为权利人专有。意思是说,要不要制作肖像、如何制作,都由权利人自我决定。如果有人干涉你制作,就构成侵权,如果有人非法制作你的肖像,比如偷拍,也构成侵权。

第二,是使用专有权。

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照相馆未经顾客同意,就把顾客的肖像在店里展示,就构成对肖像使用专有权的侵害。

第三,是公开和许可他人使用权。

肖像权人既可以把自己的肖像公开,让他人观赏,例如将自己的肖像出版画册,或者在网络上上传。肖像权人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肖像,比如授权摄影师把自己的肖像发到网上。

无论怎样使用,都需要使用人和肖像权人协商,由肖像权人本人决定。

不过在肖像权保护中,有一种特殊的义务主体,就是肖像作品的权利人。

比如有一位画家给你画了像,你当然是肖像权所有人,但是反过来看,画家也是这幅画的著作权人,有权支配自己的作品。如果画家想公开这幅作品,你不同意,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从原则上说,画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这个著作权会受肖像权约束。只要你不同意,画家就不能用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你的肖像。

再往前推一步,讨论一种更特殊的情况:人体模特的肖像权应该怎样保护?

如果人体模特同意供艺术家临摹、创作,我们就首先推定,模特同意这幅作品可以进行展览、复制和买卖。

如果人体模特不同意,需要双方在肖像使用合同中作特别约定,作为合同的禁止条款规定下来。

有一个经典案例。1988年全国人体油画大展就发生过一次肖像权争议。当时,中央美术学院第一次聘用了人体模特,画家给两个模特画了油画,公开展出。两位模特起诉,认为画家未经她们的同意就公开,侵害了她们的肖像权。最后法院判决构成侵权,是因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对人体模特身份保密的义务,公开展览违反了这一约定。如果没有禁止条款的约束,就应当推定为同意公开使用。

案例回顾

小陈使用小倩的肖像进行换脸上网公开,在小倩同意的情况下,是合理使用。

但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小倩明确表示不得继续使用其肖像后,小陈不听劝阻,仍然继续使用,当然构成侵害肖像权。实际上,把小倩的面容换到情色电影上,这已经侵犯小倩的名誉权了。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最近,看到一则真实的案例:林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AI换脸”技术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被告人赵某将他人面部信息与淫秽视频、图片恶意拼接、剪辑,并公开发布,最后,法院判决赵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总结一下:

第一,肖像权是人对自己在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法律保护肖像体现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第二,肖像权的义务人负有不可侵义务,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和公开他人的肖像。

第三,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公开权或者准许他人使用权。

第四,肖像作者虽然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但会受肖像权约束。人体模特的肖像权具有特殊性,本人要限定肖像作品的适用范围时,应当通过协议来确定。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供稿:法治办

播音:林凡举

录音剪辑:张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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