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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外卖小哥送餐撞伤他人,外卖平台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普法小课堂,我来讲一讲。

今天,我们学习一下一类特殊侵权责任——用人者责任。

这是一个责任类型的统称,它包括了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三类。每一个都和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

案 例

先看一个案例:

王师傅驾驶货车途经一个路口,与外卖骑手小尹驾驶的摩托相撞。为躲避摩托,货车撞上了路边护栏,造成车体损坏。所幸两个人都没有受伤。事故发生时小尹正在给客户送餐。交警认定,小尹在本起交通事故里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起目前比较典型的案例,这个案例,就涉及了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损害了他人,单位要作为责任主体,对工作人员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这段定义里有 3 个关键表述:

第一,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确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侵权,才成立这种侵权责任。

怎么才叫做“工作人员”呢?必须要签了劳动合同、交社保才算吗?不是的。只要劳动者持续向单位提供劳务,单位定期支付薪水,这都算形成了实际的劳动关系。

那么,是不是工作人员但凡造成损害,用人单位都要替代承担责任呢?

当然不是,这要说到定义里的第二个关键,“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这限定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比如,员工开车上班,不小心撞伤行人,这和用人单位就没有关系。因为通勤按社会一般观念,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但要是员工在送货时撞伤行人,这就是用人单位责任了。

最后一个关键是,这种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我们会看到,用人单位责任,是单位直接招募和管理员工,那员工工作时损害他人了,为了保护受害人,自然是单位首先赔偿。这没有问题。

下面来看第二类用人者责任,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的典型特征,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这是一种“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形态。

既然多了一类主体,对应的,劳务派遣责任也分为两种:

其中最主要的,是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为什么是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不是派遣单位承担责任?原因是,员工被派遣后,基本就不由派遣单位管理了,而是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完成工作任务。当然,如果被派遣的员工对造成的损害也有过错,那用工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员工追偿。

只由用工单位负责,前提是派遣单位没过错。如果派遣单位有过错,例如招募的被派遣员工不符合年龄、经验不足,或者在派遣之前没有做必要的培训,导致员工执行派遣任务时致人损害。这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共同承担责任。

再来看第三种情况:个人劳务责任。

它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替代责任。

当然,像前面说的两类责任一样,如果劳务提供者对造成的损害有过错,雇主赔偿后,有权向他追偿。比如房屋主人雇保洁打扫卫生,叮嘱不要碰倒窗台的花盆,但保洁员还是不小心碰倒了,导致砸伤人。这时,雇主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劳务提供者追偿。

回到案例

到这里,再回顾一下开头的案例。

开头案例适用的是用人单位责任。车体受损的司机老王,有权要求外卖平台承担替代责任。

总结一下今天这一讲。

第一,用人单位责任,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损害了他人,用人单位要作为责任主体,对员工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劳务派遣的典型特征,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的员工,不与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个人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替代责任。

今天所讲的用人者责任,法条规定的明明白白的,但现实是复杂的,怎么界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和劳务关系,怎么划分责任,怎么分清是否有过错,实际上很难区分和界定,最后只能靠证据说话,所以,事先要签好合同,约定好权利和义务,履行中要做好细节管理和记录等等,保证我们的工作合法合规。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法治办

播音:林凡举

录音剪辑:张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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